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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写心得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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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视角看问题会有不同的想法产生,因此每个人写的心得都是不一样的,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们能够深刻领悟到人生的真谛和价值,以下是叁五范文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宪法写心得7篇,供大家参考。

宪法写心得7篇

宪法写心得篇1

今天,冯老师带领我们收看了“宪法晨读活动”。我知道了我国有许多法令,但这些法令都归属于一部法令——宪法。宪法她恰似一位母亲,其他法令犹如她的后代。

自古以来,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我们国家没有宪法,一切岂不是乱套了吗?

在我心中,宪法是崇高的,他像是一块盾牌,能够用来维护自己,使自己不受损伤。它使重男轻女的爸爸妈妈们理解了人人平等的重要性;它让遭受虐待的儿童有了维护尊严的保障;它使垂暮的白叟不至于孤苦无依;它使失学的儿童能够重返校园……

通过“宪法晨读活动”,我从四位来自全国各地优秀的演讲者的演讲中,对宪法有了愈加具象的认识,也愈加理解了宪法存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意义。

“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感谢老师组织我们参加这样的活动,让我们知道了宪法就在我们身边,不让我们走错路、走旁门,也约束了我们的一言一行,指引我们用宪法来保护自己。期待能参加更多这样的活动!

宪法写心得篇2

一、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通过学习,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学习法律法规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因此,掌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通过学习进一步掌握了学习方法,并力求在理解和用运上下功夫。

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是一蹴而蹴,一时半会就可学成或学好记牢的,关键要靠长期的学习和积累,要养成长期学习的习惯,要有刻苦钻研的精神,要有不怕吃苦的毅力,只有思想上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去学习,并自觉做一名遵纪守法遵章守纪的合格人员,学习法律法规,我认为没有捷径可走,要在短期尽快熟悉浩如烟海的法规体系知识,确有难度,而且做为上班的员工,也没有那么大的精力。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同样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也应有规律可循。在日常生活中有些法律法规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一刻也不能离开,我们就要重点地去学,下功夫去理解和记忆,以便在工作能够熟练地运用。如国家法典中的《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等这些与我们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就要重点去把握、去理解。

在学习方法上,要联系岗位重点学习,并做到学习与实践用运相结合,学法与守法相结合。能在工作中自觉做到不违章、不违纪。

宪法写心得篇3

2024年,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专章进行论述和专门部署,指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随着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黄河保护法等一批重要法律颁布,法学理论研究也繁荣发展,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学以及检察学理论研究等均取得丰硕成果。从今日起,《检察日报》推出“2024法学理论研究盘点”专栏,回顾盘点一年来法学理论研究的重点与成果,立足当下,展望未来,敬请关注。

八二宪法施行四十年之际

宪法学研究新发展

郑淑娜

➤ 一年来,宪法学者围绕八二宪法施行40年的经验和启示、新时代宪法实施的伟大成就和基本权利保障、国家制度和机构发展以及宪法实施和监督等重要主题展开研究,努力加强中国宪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为全面依法治国贡献智慧,中国宪法理论在我国法治教育中的指导地位得到进一步体现。

八二宪法实施的经验和启示

八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根本法基础。围绕这部宪法实施40年相关问题,学术界进行了许多专门讨论。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便以“八二宪法四十年:成就、经验与展望”为主题展开研讨。

关于宪法学一般原理的研究

宪法规范。针对我国宪法中具有特殊性的规范,学者们展开了创新性建构。对于“中华民族”这一概念,有学者认为,其在关系层级上具有整体性指向和部分性指向的特征,从深层结构上又分别受到“多元一体的民族关系结构”和“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结构”的影响。有学者认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制化意味着国家治理结构从“国家→族群集团→个体”的传统模式转向了“国家→公民”的现代模式。有学者指出,通用语言文字是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基本要素,我国宪法基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采取“通用语言+地方语言”的双重结构。对于社会公德条款,有学者认为其承载着个体实现社会化、维系社会共同体、作为个体与国家的联结中介等功能,应当在规范目标的导引下,依托宪法解释,确认宪法社会公德条款的规范品格,阐明其规范内涵。

宪法渊源。在我国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背景下,宪法渊源问题被持续讨论。学者们的观点主要包括:要把宪法渊源作为方法,秉持开放的宪法渊源思考;宪法渊源理论与宪法解释等具有功能替代关系;制宪权并非宪法的法律渊源,制宪权、宪法修正案、宪法性法律、宪法解释、宪法惯例皆非宪法的渊源,而是“渊源于”宪法;形式主义宪法观可能忽视或否认宪法之外寻得实质宪法的可能性,应予以修正;应在宏观宪法史中辨析宪法渊源与宪法审查的关系,宪法在内容上应当对审查对象保持开放,从而获得不断整合与发展。

部门宪法以及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部门宪法以及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问题,近年来受到较多关注。学者们认为,部门宪法的建构应以宪法文本为基础,以基本权利保护为核心,部门宪法的研究可关注相关的普通法律法规及部门法,但其侧重点是宪法对部门法的作用;宪法与部门法之间具有规范双向流动的特征,应在宪法实施的适度留白与宪法原则作为法律人思考原点之间寻找平衡。

对于环境法典的编纂问题,学者们认为,编纂环境法典是对美丽中国的国家目标和环境保护的国家任务的落实;环境权作为请求国家积极作为的社会权,其保护范围需要立法予以规范,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也要通过环境法典形成具体内容;为确保环境法典编纂的合宪性、质量以及实现其预期法律功能,应从标准、程序及基准三方面进行有效的合宪性控制。

还有学者讨论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宪法基础,认为现行宪法秩序中的法治原则、基本权利体系以及依法审判条款共同构成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宪法依据,进而塑造了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基本结构。有学者基于破产法的宪法基础问题,认为宪法和破产法的交互是大势所趋。我国宪法诸多条款可以在未来为破产法立法和实施提供支撑与约束。有学者则讨论了税收法典化的宪法路径,认为宪法基本国策条款可以成为破解税收法典化困境的有效路径。

关于宪法与国家治理的研究

全过程人民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民主政治理论的重大创新。有学者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实现的重要制度载体,同时要充分发挥“协商民主”的功能,并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民主制度建设。有学者认为,现行宪法构建了完备的人民民主规范体系,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应以宪法为基础。有学者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可从持续民主、真实民主、广泛民主、协商民主四个法治向度进行阐析。有学者建议,在立法过程中,应通过“人大主导立法”“以人民为中心”实现最广泛、全方位、全覆盖、全链条民主。

国家统一。有学者从统一性质、统一过程和统一制度层面,对中国解决统一问题作出理论探索,认为应以反分裂国家法律机制保障政权统一,以认同凝聚和塑造机制消解认同冲突,确保国家长治久安。有学者指出,保持“大一统”是现行宪法制定和实施的重要目标,大一统国家观需要在保持宪法的公共哲学基础、确立法治统一的宪法原则、加强宪法的社会调控功能三个方向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基本原则和根本目标,需要转化为中国宪法上的学术话语,挖掘共同富裕所蕴含的宪法意义与价值。有学者指出,探寻八二宪法中的“共同富裕”内涵,需要追溯至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共产党坚持的社会正义观成为新中国宪法史上构建共同富裕的价值基础;有学者指出,借助“社会主义”“人权”“平等”等宪法条款的规范体系解释,“共同富裕”构成一种新型人权即共享权。有学者认为,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共同富裕”之间具有相互诠释关系,意味着保护竞争秩序和维护社会平衡的统一。有学者探讨了宪法上的按劳分配规范,认为其服务于重要的宪法目标和宪法价值,其解释应与效率、创新、共享三大目标衔接互构。

央地关系。有学者对“地方性事务”的内涵进行规范分析,提出六阶递进的动态判断体系,以宪法第104条和第107条所规定职权的并集作为核心规范畛域,运用重要程度、影响范围和地方特色勾勒“地方性”轮廓,确定地方性事务的范围和具体级别。有学者认为,为增进风险规制有效性,应当对风险规制中的央地政府关系予以规范建构,风险规制中的央地政府关系主要有“命令服从”“央地合作”“地方主导—中央协助”“地方实施—中央监督”等类型。有学者进一步讨论了中央与地方金融事权划分,认为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事项、风险处置事项归属央地共同事权,促进发展事项属地方事权,剩余权限属中央。

区域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是新时代国家重大战略之一,研究区域协调发展应有宪法视野。有学者认为,区域协调发展国家保障义务的本质是区域实质平等,属性为客观法义务,内容由目的性义务和手段性义务构成。作为国家目标条款确定的国家义务范例,区域协调发展国家保障义务的基本原理可普遍化为国家目标条款的一般理论。有学者认为,我国宪法中的国家目标规范、地方自主规范以及协同内容规范,能够满足区域协同治理的实质合宪要求。区域协同治理应当构建目标规则、不抵触规则、监督规则、关系平等规则、效力规则和形式规则。有学者认为,2024年地方组织法明确了区域协同立法的法律地位,应当秉持自下而上的行动逻辑,明确单独立法、协同立法、统一立法依次出场的顺序。有学者认为,应当通过试行中央适度、有效授权机制来提升地方主动性积极性,探索地方间关系的法理内涵为地方合作提供制度依据。有学者探讨了区域协调发展的合作机制,提出在人、权、责三个层面形成内部规则。

关于基本权利的研究

基本权利效力与保护。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是我国法学界持续讨论多年的学术论题。有学者认为,应当从国家中心向社会中心转型,确立基本权利对社会权力的效力,社会中心范式下的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是遵循“基本权利再具体化”原则,经对社会权力作严格限定,对基本权利的范围、效力强度、关系结构作相应调整后形成的制度体系。关于基本权利保护问题,有学者认为,基本权利需要风险行政的动态保护。国家需要在不同的价值之间作出适当权衡,在为基本权利提供动态保护的同时,避免给私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有学者指出,宪法审查机构在大量个案中进行法益权衡,能够形成适用于同类案件的权衡规则。宪法教义学应当关注法益冲突,发展出相应的权衡规则,用于指导法益权衡实践。

具体基本权利。关于社会权,有学者认为,社会权条款仅有客观法性质,并不对应个人的主观请求权,应被理解为国家任务。有学者认为,通过司法实施社会权并不构成对宪制原则的根本挑战,而是对于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和社会正义的实现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学者认为,应将个人信息权确立为宪法位阶的基本权利,个人信息权的规范目标应当调整为人格的自由发展,指向免于他人的人格干预。有学者认为,只有认识到个人信息受保护权是一项宪法基本权利,才能摒弃部门法视角导致的无谓争论,转而场景化地区分个人信息,明确不同场景下的国家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

关于健康权,有学者认为“完美健康”仅是主观期待,忽略了技术发展可能造成的权利不平等以及由此带来的人的尊严之减损。需要协调健康权的主观面向与客观面向,平衡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从而迈向新的伦理契约。

人权。有学者考证了汉语“人权”进入中国最初三十年经历的三个阶段,完成了“人权”从理论术语向现代知识的初步转换。有学者提出中国人权法学“三大体系”一体化的逻辑,以学科体系为统领,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依次推论展开。有学者认为,“数字人权”具备明显的人权属性,尤其符合我国等发展中国家关于人权的价值取向。有学者则认为,“数字人权”是人权泛化的结果,为人权功能、人权理论带来了异化,“数字人权”不过是人权的数字化。

关于国家制度与国家机构的研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学界展开了持续深入研究,学者们的观点包括:全国人大具有政治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机关、代表机关“四个机关”属性,四重属性之间存在政治逻辑和法治逻辑的紧密互动,需整合政治代表制和法律代表制,适当配置全国人大与其常设机关的职权,积极履行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立法规划内法案的落实情况表明,人大立法对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有极强回应性,法案审议中的利益分化和协商会增加立法延宕的可能,多方利益的协调和共识的凝聚则会提高立法效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重身份“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作为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和“作为宪法监督与解释机关”,应有符合规范与事实的“理一分殊”的不同构造。

特别行政区制度。2024年是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有学者认为,基于宪法的认同是“一国两制”实践的根本保障,“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体现了对“一国两制”规律性认识的深化。有学者认为,要在“一个宪法制度”的框架内对“两种制度”作出安排。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机构、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以及作为中国公民的特别行政区居民,都必须自觉遵守宪法。

司法制度。关于审判制度,有学者探讨了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条款的内涵,认为审判独立边界的聚焦从干预审判的主体转变为主体行为,多元价值冲突引发对该条款变迁的多种解释可能。

关于检察制度,有学者认为“法律监督机关”应解释为落实法律监督功能的机关,其职权行为是以防止法律执行和适用的异化为根本目的、以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为目标的一种程序性权力制约活动。有学者表示,“检察权”是宪法规定由检察机关独立行使的国家权力,是蕴含了极强法律监督属性的国家权力。有学者认为,法律监督机关之宪法定位规约了检察权行使方式和检察制度的变革路径,检察权行使方式和检察制度的变革丰富了法律监督的内涵进而强化了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有学者认为,审判监督体现在支持公诉、庭审监督、二审抗诉、再审抗诉诸环节,是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性质的关键阶段。

关于宪法实施、宪法解释、

宪法监督的研究

有学者认为,法院在司法过程中作出必要的宪法判断,是宪法实施的重要方式。合宪性调适作为合宪性解释的特殊情形,是刑事领域宪法判断的新动向,属于中国式制度文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独特的宪法实践。有学者倡导符合法律的宪法解释,即在宪法有复数解释时以法律为准据而选择宪法解释的方法。合法宪法解释主要在于使宪法经由立法的冲击而产生新的含义,这种方法既能维持宪法的最高性,又能容纳宪法含义新的发展。

有学者对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法律保留”作出梳理,认为其语词翻译存在疏忽,应以“法律先定”取代之,以排除“保留”的干扰和阻碍,精准表达该原则的基本内涵。有学者对法律位阶判断标准作出反思,认为一个法律形式只有在授权另一个法律形式产生的基础上并能够单向否定被授权产生的法律形式的效力时,两者之间才能形成上下位阶关系。有学者认为,不抵触宪法原则是法制统一原则的重要内容,宪法将部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纳入该原则适用范围,立法法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的法律规范,遵循的是宽泛意义上的制度逻辑,并非其适用范围的扩大。

有学者认为,中国特色的合宪性审查制度能够为世界合宪性审查制度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关于合宪性审查的方式,有学者讨论了事中审查,认为它是在法律规范的起草和审议阶段落实宪法规定的主要途径。法律规范草案的合宪性需要从功能性和规范性两维度进行审查,根据不同类型审查主体的比较优势分配审查任务,明确违反宪法的处理方法。关于提升合宪性审查的效果,有学者建议由行政机关辅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推动合宪性审查工作;有学者提出“备案审查决定的先例约束力”概念,认为对备案审查先例的遵循表现为在涵摄范围内遵照先例、在相似情形下类推适用、在例外情况下可予突破;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充分考虑法治的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的辩证关系,构建一种渐进式的备案审查溯及力模式。

展望

(作者郑淑娜、于文豪,分别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检察日报)

宪法写心得篇4

通过宪法晨读活动,更加坚定地跟随党的步伐,坚持党的领导。“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治是人类文雅前进的重要成果,一个国家只有形成体现法治精神、顺应时代潮流的法治体系,人民才能有尊严的生活,国家民族才能振兴。我们大学生是国家未来的希望,所以有责任有义务为国家强大,为民族复兴而奋斗。

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我们这一代人的目标,而现代青年是最为关键的条件。我们必须把中国宪法放在心中,这是中国青年思想的一部分。通过宪法学习,我们学到了很多。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才是中国的一切。我国是依法治国的国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们不能做有损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的事。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是我们每一位公民的义务。宪法与法律是我们必须遵守的,神圣不可侵犯。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国家是我们要维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法律效力。能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能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能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可以说宪法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和安全阀,对于解决各种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强大,民族复兴是我们的责任。学习宪法,遵守宪法是我们所要做的。学习宪法可以使我们清晰地知道:我们是什么国家?我们的国家基本制度有哪些?为何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们为什么要遵守和维护宪法,从而坚定自己的爱国主义情怀。

本次的学习宪法活动,增强了我们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争做一名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守法、知礼的现代公民。为祖国未来的事业打好基础。

宪法写心得篇5

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必须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各项政治主张,通过修改宪法的程序,将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变成国家意志。现行宪法颁布以来进行的4次修改,都是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之后,在执政党确立了新的指导思想和制定了新的行动纲领的前提下,通过修宪,及时地反映执政党的执政理念。此次修宪是新一代党的领导集体执政治国理念的集中体现,具有历史的进步性。充分了解到了这次修改宪法的特点,从修正案的内容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这次宪法修改通过对以下几方面的补充和调整,进一步保证了宪法与现实的统一。

(1)是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宪法的指导思想。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宪法的灵魂,是引导国家各项工作和实施宪法的指南。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

(2)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在宪法中规定经济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特征之一。现行宪法制定时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很小,宪法没有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宪法修正案把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纳入统一战线的范畴,表明我国政权的基础扩大了,合法性增强了,对于维护国家稳定,保护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宪法写心得篇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依据,它不仅对公民权力进行了确认和保障,同时对国家权力的设置和行使进行了规范,它是保持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与平衡的根本规范。

?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相互作用的。首先,公民权利就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公民权利是经过宪法确认的,而国家权力是人民通过的宪法所赋予的。其次,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目的。国家权力的设置是以公民权利为对象,以维护公民权利为目标的。再者,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通过有组织的国家权力,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国家权力是一柄双刃剑,它既有维护公民权利的作用,如果行使不当,又会侵害公民的正当权利。为了既发挥国家权力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又防止权力行使不当造成对权利的侵害,必须保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协调与平衡是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条件。而如果权力过于膨胀,权利则必然萎缩;权力空间过大,权利空间则必然狭小;反之,如果权利过于膨胀,没有足够的权力空间,导致无政府状态,社会失去秩序,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公民权利。因此,既要防止国家之权被滥用,侵犯公民之权,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也要防止公民之权被滥用,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宪法》的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是非常重要的,而这就明确了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地位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权利,同时要履行应尽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公平权的明确规范。对于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而言,要想更好地维护公民权利,除了做到不侵害公民权利之外,更重要的是认真履行职责,严厉打击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在具体执行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时,要做到依法行政,违法必究,努力做到不让违法份子有漏网之鱼。这样才能保持社会秩序的良好运作,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良好环境。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权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也是宪法在保护公民权利这一精神内涵的重要体现。

总之,想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必须保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与平衡。作为教育部门的工作人员,我们必须始终牢记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精神,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我们只有教育、培养孩子的义务,没有凌驾于家长之上的特权;只有为家长排忧解难,帮助教育好孩子的义务,没有侵犯家长权利的特权。这是我们神圣的宪法责任,也应是我们对人民的庄严承诺。

宪法写心得篇7

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很高兴能和同学们在一起共同进行一次法制学习。不久前我观看了同学们自己编写的法制小故事,很真实,很深刻。其中有一位同学编写的一个毛阿敏偷税漏税的故事,我深受启发,这不仅仅是一个故事,而是你们的内心深处法律意识的真实反映。在这里,我也给大家讲一个我亲眼目睹、令人深思的真人真事。事情发生在四小区的住宅楼,这天正是星期日,三位初中生在四楼的楼道窗前嬉戏,甲失手将乙推出窗外,重重地从高达20米的四楼摔了下来。当时乙的脸色铁青,血从鼻孔、耳孔直往外淌。后来,乙被市医院急救车救走。此时,我给同学们出二个思考题:①甲失手致伤乙,算不算违法?②如果甲违法,违反了什么法?结果应是:如果医疗签定部门确定为重伤,首先甲这种行为造成的后果违法,其次甲违反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下面,我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本原因,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个方面,来给同学们讲一下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0世纪以来,青少年犯罪是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立案比例一直较高,约为65%,处于居高不下的局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14-18岁的少年发案率上升较快,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阶段,并以侵犯财产型犯罪与性犯罪居多,团伙作案数量剧增。人之初,性本善,这些少年,曾经天真无邪,如同一张白纸,他们的人生座标为什么变得如此扭曲?人生最初暗淡的一笔来自哪里呢?究其青少年犯罪的基因,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更是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所致。

(一)青少年身心发展的不平衡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中至为关键的一个时期,是人从幼稚儿童期向青年期的过渡阶段。处于这一特殊时期的人,无论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经历着一场巨变,从青少年的心理变化来看,主要表现为:

求知欲增强,交往需要增加,有虚荣心,喜欢刺激,富于幻想,易接受暗示,模仿力强,有好胜心,易于冲动,爱感情用事,有较强的独立意向,希望根据自己的想法、兴趣去行事,认识问题直观、片面,缺乏成年人具备的分析判断、辨别能力。

这种身心发展的不平衡,使青少年抵抗外部世界的干扰能力显得相当脆弱,一旦遇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很容易作出越轨的举动,实施违法犯罪。

(二)青少年不良的个性倾向性

人的个性倾向性是个性中最主动,最积极的因素,它决定着人对现实的态度,决定着人的认识和活动的趋向与选择。个性倾向包括人的需要和动机、兴趣、信仰、观念体系等,不良个性倾向性是大多数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因素。青少年的不良个性倾向在需要方面主要表现为:具有强烈的物质欲,权力欲,报复欲;在观念体系上,概括地说,主要表现为五观不端正,以自我为中心,只想索取,不愿奉献的极端利己的价值观;过分追求金钱,享乐,名利,实惠,讲究吃喝的人生观;善恶、美丑、荣辱、爱憎、是非、苦乐,得失完全颠倒的道德观;哥们义气高于一切的封建行帮式的友谊观;放荡不羁,崇尚低级感官刺激的性爱观等。正是在这些强烈,畸形的欲望驱使和错误观念的支配下,一些青少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三)家庭不良因素的影响

下面,我重点给同学们讲一下家庭不良因素的影响,希望同学们能引以为戒,拿起法律武器,把实际例子讲给父母听,纠正有些父母的不良家庭行为。

家庭是青少年个体生活、成长的第一空间,是青少年最早接触的小社会。也可以说是一个大染缸。这就要求有些同学,是莲花出淤泥而不染,家庭在青少年心目中的位置,应是最为重要的。父母代表社会对子女的教化也是最为深刻的,一些家教箴言、格言及家训会影响子女的一生,甚至有的还世代相传。调查与研究表明,青少年的身心在家庭这一环境中能否健康发展,与家长对家庭的责任感,态度,对子女的教育引导,与其自身性格和言行举止有着密切的联系,若父母对家庭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对子女的态度适当,教育、引导得法,自身性格,言行举止良好,家庭的内聚力,亲和力增强,正面影响加大,子女实施不道德行为,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就很小。反之,子女受到的负面影响大,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就大,甚至直接导致犯罪。

其中影响青少年犯罪的不良因素主要有亲情过剩,疏于管教,家庭暴力,单亲家庭,不轨家庭五种。亲情过剩。目前,在我国城镇,18岁以下的青少年大多数是独生子女,这些在四二一家庭结构中长大的独生子女,从小就受到祖辈、父辈的百般宠爱,被过度的亲情所包围,在家中俨然是一个小皇帝、小公主,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他们中一些人因而养成了不良性格,形成了不良的意识和行为习惯,凡事总是先考虑自己,从个人角度出发,不达目的不罢休。因此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满足自身的需要,他们可以不择手段,不受任何约束,甚至以身试法,以致违法犯罪。

近几年来,因不良家庭因素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例子屡见不鲜。如:自97年上半年以来,佛山的一个少年暴力犯罪团伙共三十多人,最小的仅11岁,的17岁,在追求称霸一方,为所欲为的目标下,以由小到大,由近到远,吃干吐净为盟,排列座次,三人成伙,五人成群,穿插结合,交替作案,渐渐发展一个犯罪团伙。并于1999年被公安部门依法逮捕。

我希望通过这次的法制学习,在在座的同学能认清违法、犯法的后果,坚决抵制不良的诱惑,与不良的行为作斗争,走正确的人生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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